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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把“家火”烧出的警示
2026-04-17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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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17

  女子与丈夫就婆婆催生、夫家亲友频繁来访等问题产生矛盾,发生激烈争执后,竟然在家中放火。近日,经检察机关审查,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。

  今年3月的一天,丈夫上班期间,2人再次因上述事情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吵,独自在家的王某某越想越委屈,为了排解心中的愤懑,便用衣物在自家煤气灶上点燃,随后将燃烧的衣服扔在客厅沙发上,自己则转身进了卧室刷手机。火势迅速蔓延,浓烟滚滚。王某某被呛得难以忍受,这才拨打火警电话,随后仓皇逃离现场。

  下楼后,王某某发现身份证未带,又冒险返回住宅。此时楼道已被有毒烟气充斥,王某某被呛晕,后被赶到的救援人员送往医院抢救。所幸同楼邻居及消防人员及时扑灭大火,但王某某家中的电器、家具已被全部烧毁,经济损失达6000余元。事后,公安机关以涉嫌放火罪对其刑事拘留,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,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。

  许多人可能会有疑问:“烧自己家的东西,怎么还犯罪了?”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道,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“公共安全”而非财产所有权。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,其核心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,而非单纯的个人财产所有权。即便行为人焚烧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屋、财物,只要该行为足以威胁到周边的邻居、整栋楼乃至公共区域的安全,就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。本案中,王某某在自家客厅纵火的行为,严重威胁同楼整体住户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,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核心要件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放火罪属于“危险犯”,这意味着,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,即使像本案一样,火情被及时扑灭,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,也已然构成了犯罪既遂。王某点燃沙发的那一刻,危险已经产生,犯罪已经成立。她本人被呛晕送医,恰恰证明了其行为对生命安全的现实威胁。

  检察官提醒,法律尊重个人财产处分权,但需以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为前提。家庭矛盾、生活压力应通过理性沟通、亲友调解或专业咨询解决,切勿因冲动采取极端手段。莫把“家事”当“法外之事”,摒弃“我的东西我作主”的错误观念,家门不是法律边界,维护公共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,切勿因一时泄愤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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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